发表时间:2014年04月09日   /   来源:本站   /   浏览量:4357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 社会组织是政府的重要助手,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是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方案》摆在重要位置,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 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牵涉面广,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经办同志要全程跟进,全心投入,确保所有工作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三、建立机制。 为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各部门每季度向市社工委报送一次本地本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市社工委将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方案》情况,并将通过简报、内部文件等方式,加强信息交流,推动《方案》落实。各地各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年底党政领导班子量化考核范畴。

  请牵头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于4月15日前将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书面报市社工委。联系人:赵振忠,电话(传真):3273258。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

附:

江门市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体制改革

  (一)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

  1.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五自四无”(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四无: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协会兼职)标准,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普查,全面掌握其发展状况,并通过自查和抽查等手段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剪断行业协会商会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利益链条。

  2.任务要求:

  (1)行业协会商会由企业自主发起成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指定发起人。

  (2)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

  (3)行政部门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交纳会费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4)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公推公选,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指派或推荐人选。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三年以内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5)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下设机构自聘人员,不得有行政事业编制。

  (6)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办会,按章程开展活动,业务指导单位不得干预其日常工作。

  (7)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如使用政府物业,应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并以协议予以明确。

  (8)行业协会商会自筹经费,独立建帐,自主理财,业务指导单位不得代替或兼管财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报销费用、不得占用或借用其资产。

  (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垄断化”改革

  1.工作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垄断化”改革,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自我发展的活力。

  2.任务要求:

  (1)推行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2)允许跨区域组建和登记行业协会,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作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广东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

  (3)允许异地登记商会,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到各县(市、区);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

  (一)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1.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

  2.任务要求:

  (1)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制度文本,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办会机制,明确组织宗旨、组织原则、议事规则和权责分配,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力配置与制衡机制,确保其民间性、开放性、自治性、非垄断性和非营利性。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财产制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内外监督机制等制度规范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

  (3)探索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以及重大公共决策社会组织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在行业协会商会实行建立行业发言人制度,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

  (二)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1.工作目标:参照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厘清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2.任务要求:

  (1)重新梳理和界定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应主要承担与登记相关的监管责任;二是发挥社会组织党工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工作的作用;三是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价格、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质监、司法、金融、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监管责任。

  (2)探索构建公益慈善捐赠平台,为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完整、公开的公益慈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经验。

  (3)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本信息、业务办理、通知公告、统计调查、服务公示、便民回答、信用信息动态记录、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社会评价、投诉举报统一平台管理,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三、逐步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治理结构

  (一)深化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

  1.工作目标:将行业协会商会体制改革的经验拓展到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以此带动其他类别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积极、稳妥和有序地清除社会组织体制中的计划经济痕迹,激活社会的“自组织”功能。

  2.任务要求:

  (1)明确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范围,按照“五自四无”和“一业多会”的概念,制定该两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的标准细则,放宽准入限制,降低登记门槛,鼓励民间人士自我发起成立该两类社会组织,鼓励和协助公募基金会设立冠名专项基金,为没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

  (2)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现有的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

  (3)转变志愿服务方式,探索构建与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项目紧密结合的志愿服务体制,形成由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志愿者队伍,由社工带志愿者的社会服务模式。

  (4)大力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二)强力推进政府职能转移

  1.工作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2.任务要求:

  (1)明确政府职能转移的原则和步骤。对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列明的政府职能转移事项,以转移为原则,以不转移为例外,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对《决定》中暂未列明要转移的事项,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法定职能应当保留外,其余职能应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实际,采取转移、授权和委托等方式,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目录。按照“分级管理”和“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及具体目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

  (3)推动建立由独立第三方负责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主要标准。

  (4)建立机构编制倒逼机制。凡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倒逼各级各部门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新增的公共服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益三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向社会组织过渡。

  (三)抓好社会组织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1.工作目标:以点带面,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

  2.任务要求:

  (1)在蓬江区、台山市设立社会组织改革观察项目,先行先试。

  (2)顺应我市发展海洋经济的新形势,以现代社会组织的理念推动海洋产业学会、协会的组建和运作,使之成为我市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力量。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区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详细的任务分解方案,切实推进社会组织体制改革。

  (二)每季度由市社工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本方案的落实情况。年底,市社工委将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验收考核。

  (三)本方案由市社工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社工委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