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年09月30日   /   来源:本站   /   浏览量:3187

      为进一步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广东省住建厅在3至8月间召开了若干场座谈会,收集了企业提出的一些常见问题——涵盖了许多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现列清单将问题予以解析,供相关单位作参考。

 

目  录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一)综合问题                   (第  1~17条)

(二)业绩问题                   (第18~29条)

(三)重组分立等问题         (第30~32条)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综合问题                   (第1~53条)

(二)业绩问题                   (第54~88条)

(三)重组分立等问题         (第89~98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综合问题                   (第1~10条)

(二)业绩问题                   (第11~17条)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一)综合问题

1.勘察资质申请,技术负责人没有职称,但其本人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否作为技术负责人资格认定?

答:可以。但其学历、工作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2.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乙级专业资质的一项或两项,可以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吗?

答:不可以。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以上资质,方可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除申请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机电设计事务所的1名注册工程师外。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7.2021年6月30日后,省里是否会停止受理申报材料?是转回部里受理还是在新标准出台前统一暂停受理?

答:目前住建部正在开展有关资质改革工作,有关新资质标准和换证政策请留意住建部和我厅网站有关通知。过渡期资质衔接政策可留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发布的信息。

8.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工程设计乙级升甲级,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厅还是地市局?“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吗?是否承诺制?风景园林专项设计资质里的园林专业含风景园林专业、规划、景观设计、环艺,那么风景园林专项乙级园林专业须配备的6个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同一专业?规划特指“园林”规划还是“城市”规划?

答: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由省厅承接办理;可以在“三库一平台”完成工程设计乙级升甲级的资质申报;未实行承诺制,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申报;可以;园林规划和城市规划均可。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

12.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

(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

(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

13.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14.设计资质下放到省后,是否会有具体操作细则?还是按原部里标准执行?

答:现阶段按现行有效资质标准执行。

15.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相应类别的设计甲级资质所需要的业绩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能否作为有效业绩,业绩是否要求报建?

答: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业绩均需要依法依规报建、验收备案。

16.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是否可以提交申请了?

答:可正常提交,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1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定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是的。

 

(二)业绩问题

18.学历、职称专业和标准要求的专业都相差较大,结业证书是否认可?业绩是否要求在结业证取得后完成的业绩?

答: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且个人资历和业绩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在取得结业证书后完成的个人业绩才予以认可。

19.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中发现业绩盗用,不属于本单位人员及不属于本单位业绩情况,如何删除该业绩?

答:业绩被盗用可通过领导信箱进行投诉,或致电信访办电话:020-83133528;删除业绩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20.企业业绩是否需要包含所有项目类型?比如建筑工程升甲,企业业绩是否要包括厂房、住宅、公共建筑?

答:不需要包含《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所有项目类型,只需相应专业设计类型业绩即可。

21.国有企业改制后变更企业名称,资质是否全部要重新核定?

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办理。

22.业绩材料中的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竣工验收报告,可以用竣工验收备案表代替吗?或是两者都需要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要有哪些?

答: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都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23.境外业绩是否可以用于申请资质?如果可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可以用于申请资质。企业业绩材料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扫描件、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扫描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扫描件等(告知承诺方式申报除外)。

24.申报甲级资质时,企业业绩是否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到竣工备案信息,可用竣工验收报告替代平台中查到企业业绩竣工备案信息”来证明企业业绩竣工吗?

答:企业业绩需要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如未查到竣工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企业可提供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

25.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26.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期间完成的业绩。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21年,则近5年业绩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起。 

27.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28.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2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能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三)重组分立等问题

30.多家有资质的企业并入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办理注册人员和企业业绩的变更?

答:注册人员变更可按广东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办理相关业务,企业业绩无法进行变更。

31.办理重组分立业务,需要考核什么内容?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符合要求的可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具体材料请查阅重组分立的办事指南。

32.办理重组分立业务,能否不转移人员?在重组分立中如何体现转移人员?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必须在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的情况下才能转移相应的资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综合问题

1.申请部试点下放资质,有具体的办理指南吗?

答:申请住建部下放试点事项可通过以下途径查阅办事指南:(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相应办事指南。(2)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办理指南”查阅。

2.如果录入“三库一平台”系统的信息有误,如何修改?

答:录入“三库一平台”信息如果已用于资质申报并获得准予许可,该信息属于许可档案,不能修改。如果尚未用于申请资质,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并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申请信息维护,省建设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20-87250708。

3.登录“三库一平台”时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无法获得验证码,如何解决?

答:更换手机号码导致无法获取短信验证码登录账号,由于涉及到企业账号安全,需要联系粤建通综合服务中心处理,电话:020-87250708。

4.申请部下放资质过程中,部分业绩图纸过大无法上传,请问有何解决方法?

答:工程业绩图纸不需要整套提供,只需要提供体现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的图纸即可。单张图纸过大可考虑稍微压缩,但需注意图纸清晰度。

5.部下放资质试点期至2021年6月30日,是要在6月30日前上报还是办理好资质?

答:按目前的政策是在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过渡期资质衔接政策可留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网站公示公告栏目发布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进行资质标准改革修订工作,建议有关企业提前完成申报。

6.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等信息发生变更,资质需要重新核定吗?

答:不需要重新核定,按照变更流程申报即可。

7.如企业的工商信息发生变更,具有的多项资质是否只需申请其中一项变更,“三库一平台”系统会自动更新其他资质证书的信息?

答:需要区分多项资质是否为同一类别和同一发证机关。同一许可机关颁发的一本资质证书提交一次变更申请即可。同一许可机关颁发的不同行业资质证书需要分别提出申请,不同发证机关颁发的证书需要分别向不同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8.考核设备情况时,购买二手设备在税局代开的发票是否可以予以认定?

答:技术装备以企业自有的为准,代开的发票不能判定为该企业自有。

9.租赁的办公场所,如无法提供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提供村委、居委开具的证明是否予以认定?

答: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可以予以认定,违法建设等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认定。

10.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相应的设计甲级资质,以什么标准考核?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1.如原有总承包一级资质,是否还可以直接核准相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的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暂未有新政策,后续的“放管服”改革政策可留意我厅网站发布的信息。

12.根据住建部的资质改革方案,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如何对应?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明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住建部目前尚未出台换证政策,相关情况请留意住建部和我厅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信息。

13.根据住建部的资质改革方案,施工劳务资质改为备案制,请问是否每个项目单独备案?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施工劳务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部分等级。详情请留意住建部后续发布的文件。

14.2021年12月31日后,如新通知还未出,原资质证书到期了,怎么办理?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设置1年过渡期,详情请留意住建部后续发布的文件。

15.原有部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效期顺延到2021年12月31日后,什么时候重新核定?

答:住建部暂时未有相关通知,后续请留意住建部发布的文件。

16.资质改革后,特级资质改为综合资质,目前特级资质企业有必要增项其他资质吗?

答:新资质标准出台之前,仍按原资质标准执行。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所具有的人员业绩条件,考虑是否增项其他资质。

17.请问新标准文件和换证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答:目前住建部正在开展有关资质改革工作,有关新资质标准和换证政策请留意住建部和我厅网站有关通知。

18.原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未升一级,是否会取消该等级资质?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明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

19.部批的资质,现下放至省厅审批,是否需要申请有效期顺延,换成电子证书?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20年6月28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办理了有效期延期手续,并明确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目前,涉及试点资质的企业无需到我厅办理有效期顺延,但可以申请换发成电子证书。

20.如何认定职称人员的专业?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21.能否使用外地的职称证书?

答:可以,只要是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序列且网上可查询的技术职称都可以认定。

22.申请资质所需的技术负责人,考核施工管理经历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吗?

答:无需提供证明施工管理经历的材料,只需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技术负责人的所有工作经历情况即可。

23.技术负责人近期才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是否可以马上用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答:只要职称专业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即可用于申请资质。

24.新申请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要求配备,具体材料可参阅相应的办理指南。

25.技术负责人不超过60周岁,有男女区分吗?

答:不区分性别,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26.企业法定代表人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提供社保证明,还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吗?

答:法定代表人不属于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的人员,无需提供社保证明。如兼任了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60周岁以下和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27.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一定要提供近三个月社保吗?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企业主要人员要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申报时提交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28.建造师人员的个人业绩一定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询吗?

答:试点事项不考核注册建造师和个人业绩。

29.现是否执行14年版的资质标准?

答:是,具体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30.资质延期是否要提前计划?

答:政策出台有多种因素影响,如下半年政策未出台,建议开始准备资质延期工作。

31.试点事项是否在“三库一平台”的“业务事项申报”中申报?

答:是的。

32.去年在部里提交了申报,是否可以利用相同材料到省厅进行申报?

答:需要等部内办结后才可进行申报,部内申报时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33.资质申报程序有无简化?

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接试点资质后简化了程序、压缩了时限,并结合地方特色做了调整,具体流程可查阅“三库一平台”的办事指南。

34.资质信息为何显示为存疑信息?

答:数据大联网后,“三库一平台”的共享数据不一致就会出现存疑,如出现存疑,请先自查原因,如存疑有误,联系省信息中心更正数据,省建设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20-87250708。

35.特级资质执行的哪份文件标准?

答: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17〕72号》)。

36.资质升级后,原资质如何处理?

答:如果原来只有一项资质,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注销原资质,如果原资质证书还有其他资质,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37.纸质资质证书是否需要更换成电子证书?

答:需要。更换方式为申请无事项的证书变更,将原资质证书原件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变更,需要换发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电子资质证书。

38.同时在“三库一平台”申请升级和延期有无冲突?

答:不冲突。但建议按先延期再升级的顺序申报。

39.未下放的资质是否在住建部办理?

答:试点下放的资质在省住房城乡厅办理,合并进省住房城乡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未下放的资质按原申报流程报住建部审批。

40.总包二级资质是否会下放至地市主管部门审批?

答:资质改革后的政策和有关改革措施,请留意我厅网站有关公示公告文件。

41.母公司分包给子公司的项目,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母公司依法可以给子公司发包业绩,相关业绩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进行申报。

42.60岁以上人员能否作为资质申报人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必须60岁以下并由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43.新资质标准什么时间发布?

答:资质标准发布时间以住建部文件为准,暂时未有时间节点,厅网站会及时更新相关文件。

44.新标准的乙级资质与之前的二级、三级资质有何区别?

答:目前住建部正在进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改革工作,新的资质标准请留意住建部网站。

45.三级资质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后是否换乙级资质?

答:目前住建部正在开展有关资质改革工作,有关新资质标准和换证政策请留意住建部和我厅网站有关通知。

46.新标准出台后,建筑业企业资质是直接换证还是待满足人员或设备要求后才能进行换证?

答:目前住建部正在开展有关资质改革工作,有关新资质标准和换证政策请留意住建部和我厅网站有关通知。

47.设备证明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目前只对部分行业资质申报有设备要求。对于设备有要求的主要考核设备发票的有效性,包括是否能体现其工程项目需求,如无法证明的会进一步要求提供其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8.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施工图纸?

答: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技术指标必须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

49.企业提供施工图纸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提供的施工图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等。

50.现在资质申报还需要提交原件吗?

答:申报时不需要。现在已经实行电子化审批,包括部试点下放资质均不需要提交原件,审查阶段会对个别材料延伸审查核验原件。

5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设备要求是否需要提供近5年发票?

答:对年限无要求,需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包括是否能体现其工程项目需求,如无法证明的会进一步要求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2.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申请表还要填报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吗?

答: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的通知,不再考核上述人员,填报申请表时涉及上述人员的表格可以直接生成空表格。

5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面积承接范围是否有上限?

答: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面积承接范围是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

 

(二)业绩问题

54.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企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申请上述资质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业绩要求,且需要将业绩情况录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55.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还需要提供图纸和结算材料吗?

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业绩需要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资质时仍提交证明材料,所需材料按照“三库一平台”系统的“办理指南”栏目对应办理指南的申请材料提供。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业绩不需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56.如果项目报建的工程名称与录入系统的不一致,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答:不可以。实际项目信息需和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信息一致。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变更相应信息。

57.入库的项目等级为D,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用于申请资质?

答:可以。现阶段我省暂不考核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业绩数据等级。

58.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有个业绩项目为群体工程,其中某个单体满足标准要求且已经竣工验收,但项目未完全竣工验收,该单体项目可以作为业绩认定吗?

答:需要整体项目竣工验收。

59.钢结构类型的项目,如设计说明中写了采用“钢结构”,但工程实际是钢混结构,是否需要图纸来证明该问题?

答:如果工程档案文件有误,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0.项目的主体与基础已竣工验收,但外墙与电梯未验收,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吗?

答:用于申报资质的企业业绩必须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

61.同一个房地产项目分两次报建,办了两个施工许可,两期业绩面积可以累计作为业绩考核吗?

答:如果是同一个项目并依法办理分期开发手续,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如果违法拆分项目的,不予接纳。

62.境外业绩是否可以用于申请资质?

答:境外工程可用于申报资质,且不考核是否超资质承揽。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63.业绩材料中的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竣工验收报告还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是两者都需要提供?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64.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竣工验收备案业绩的考核要求是什么?以哪个平台的数据为准?

答: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业绩要求,且需要将业绩情况录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65.未竣工业绩是否能算有效业绩?

答:不能,且竣工业绩需要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66.竣工业绩未备案能否算有效业绩?

答:可以作为有效业绩。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67.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个业绩符合两个指标可否按两个业绩来算?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68.总承包的项目中的专业内容是否可以用于申请专业承包资质?

答:不可以。企业必须用专业承包资质签订独立的专业承包合同,才能作为有效专业承包业绩。

69.工程业绩的有效期如何界定?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70.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要求达到25层以上,实际业绩指标刚好为25层,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答:可以作为有效业绩。

71.总承包单位可以单独承接专业承包的项目吗?

答:不可以。必须具有专业承包资质才能单独签订专业承包合同。

72.专业承包的业绩能否作为总承包升级的业绩使用?

答:不可以,企业必须用总承包资质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才能作为有效总承包业绩。

73.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74.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相关从业规定,如注册建造师及其执业规定等。

75.建筑面积业绩提供哪部分图纸?

答:可考虑提供施工图纸中总平面图和文字说明等反映面积的图纸。

76.涉及层数的业绩要提供哪些图纸?

答:可考虑提供施工总平面图和剖面图、外立面图等反映建筑物层数的图纸。

77.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是否需要达到A等级?

答:目前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业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才能作为有效业绩,我省试点事项暂不要求数据等级为A级。

78.外地的业绩未竣工,何时录入系统?

答:需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9.“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业绩信息录入不完整或需要修改,请问如何解决?

答:可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正项目信息。

80.现在是否还能在系统补录业绩?

答:可以。

81.已完工的业绩有效期与三库一平台数据登记是否有关系?

答:目前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业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才能作为有效业绩,我省试点事项暂不考核数据等级,与三库一平台数据登记没有关系。

82.如原有总承包一级资质,直接核准相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需要考核业绩吗?

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的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目前暂未有新政策,后续的“放管服”改革政策可留意我厅网站发布的信息。

83.企业业绩如何核查?

答:企业业绩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核查:一是委托地级以上市住建部门现场核查;二是我厅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三是我厅对地级以上市住建部门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84.用于申请资质的外地业绩的核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受理后依法开展业绩核查。

85.企业业绩可以实行承诺制吗?

答:企业业绩不存在告知承诺的政策和做法。住建部关于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在申报前相关业绩必须已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安全事故。尚未竣工验收的业绩不能用于资质申报。

86.市政工程业绩7类中,是否一定要有第一类工程?

答:是的。

87.同一个市政工程项目,道路工程里面有桥梁工程,能否作为2项业绩考核?

答:不能。该桥梁工程属于道路工程的配套工程,不能单独作为一项业绩考核。

88.专业承包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不要求。

 

(三)重组分立等问题

89.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如需办理重组分立业务,是否直接按照重组分立的流程办理?

答:按住建部要求,具有特级资质企业转移相关资质,需先向住建部申请重新核定特级资质。

90.办理重组分立业务,是否可以将资质转移给无资质的企业?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可以进行相关资质转移。

91.企业间发生重组分立、合并,需要转移资质,是否都按照简化程序办理?需要考核什么内容?

答: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符合要求的可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具体材料请查阅重组分立的办事指南。

92.办理重组分立业务时,涉及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是按其中一项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还是要满足所有转移资质的标准要求?

答:需按照资质标准要求为每一项资质配备技术负责人。

93.办理重组分立业务时,技术负责人是否需要提交其他工作资历证明材料吗?

答:技术负责人的工程施工管理经历,按企业在申请表中填写的简历和岗位进行考核,无需提供额外的个人经历证明材料。

94.办理重组分立业绩时,技术负责人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答:需要考核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的社保。

95.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如需办理重组分立业务,是否直接按照重组分立的流程办理?

答:按住建部要求,具有特级资质企业转移相关资质,需直接向住建部提出申请办理。

96.在重组分立中如何体现转移人员?

答:在重组分立方案中,明确企业在重组分立过程中有关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的转移情况。

97.试点地区办理部下放资质的跨省变更业务,是否还需要报住建部审批?

答:试点地区的跨省变更业务由试点地区住建厅审批。如果转出资质的地区为试点地区,则由该试点地区住建厅办理原资质注销手续,如果转出资质的地区不属于试点地区,则需向住建部申请注销原资质。

98.关于合并重组,两家企业合并一家,合并前的业绩是否可以算以后升级有效业绩?

答: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综合问题

1.申请监理资质注册人员应该如何配备?

答: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退休人员能否用于申请资质?

答:能。需附人员退休证以及返聘相关材料。

3.企业有一项监理资质需申请延期,已具有的其它各项资质是否需同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答:是。需要同时满足已具有的各项资质的人员要求。

4.企业可否申请多类资质?如已有施工资质,再申请监理、设计等资质。

答:可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即可。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为国企核发的,证书上无备注专业,是否可用于申请资质?

答:不可用于申请资质。

6.人防监理资质是否可正常申请?

答:乙级及以下已下放各地市审批,甲级在国家人防办申请。

7.监理规划是否有标准版本?

答:无标准版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8.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为市外评审的是否可用于资质申请?

答:市外评审的职称可用于资质申请。

9.企业章程、人员身份证是否不需上传?

答:可以不上传。

10.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指的是什么建筑?

答: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二)业绩问题

11.企业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监理甲级资质是否不需考核业绩?

答:首次申请,且需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A、B、C、D级如何解释?

答:A级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为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为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3.母公司的业绩和人员,子公司可否用于申请资质?

答:不可以。

14.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业绩是否可以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可以录入。

15.房建、市政业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需办理到哪一环节?如“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

答:竣工验收环节,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16.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2年完成的业绩如何解释?

答:按照申报时间往前推算。

17.“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信息不完整,应如何补充完整?

答:可在“三库一平台”申请业绩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