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年06月29日   /   来源:本站   /   浏览量:3491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通知阐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建部要求,结合我省住建领域工作实际,现广东省住建厅决定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

通过与相关规章文件的对比分析,试对其中几个要点作解读,供业内参考: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可以向住建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向我省有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可以向住建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向我省有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1~2改革要点对比分析: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和45号修订),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现今,以建筑工程专业、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为改革突破口,为之提供了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时,跳过三级、直接申请相应施工总承包二级甚至一级资质的可选途径。】

3、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4、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3~4分析:重申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4号、32号和45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5、设计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提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分析:省住建厅对其许可范围内的资质标准要求予以明确——虽提供跳级申请途径,但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要求基本不变。】

6、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申请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

7、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企业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8、以工程总承包和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用于申报并取得资质后,参与工程总承包或联合体的其他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不得再次使用该业绩申报相同类别的资质

9、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时,重点核查业绩真实性和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9分析:给出提供企业业绩的途径——譬如,已具备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可以将相应规模的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企业业绩予以申报;业绩须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才予以认定;联合体业绩,若联合体里超过一家用其申报相同类别的资质,则先报并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使用,后报企业不予认定;重点核查业绩的真实、有效性。】

【延展分析:已具备建筑工程甲级(或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如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考核企业业绩,但须考核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总而言之,鼓励具备条件的设计、施工企业申请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甚至为处于头部的建筑、市政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增加了跳级申请相应类别施工资质的途径;支持企业做专做优的同时,推动企业多元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广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45号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45号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4号、32号、45号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4号、32号、45号修订)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建部 发改委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住建部 发改委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