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年08月16日   /   来源:本站   /   浏览量:5142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江门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通过的《江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公约》,自觉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有效遏制盲目压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质量,从而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利益,经江门市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商议同意,自愿签订《江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公约》附则(以下简称《公约附则》)。

      第二条  本公约附则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公约附则适用于我市持有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会员单位以及进入本地区承接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并加入本协会成为特邀会员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以下均简称为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员单位承接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文本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应详细填写文本“第一条:工程概况”,“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应详细写文本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其中“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应填写为: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10%

 

提交建筑设计方案时

第三次付费

30%

 

提交施工图设计报审图时(如无上项时,此项比例为40%)

第四次付费

40%

   

提交施工图时(如无第二、三项付费时,此项为80%)

 

       第五条  勘察设计收费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为依据计费。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其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其浮动幅度为上下20%内(含20%)。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价可参照《收费标准》所定的“收费基价”作适当范围的上下浮动。根据我市当前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成本价水平和加强勘察设计行业价格自律的需要,确定该类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不得低于按 “收费基价”的50%收费。会员单位凡以低于上述最低收费标准承接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者,即视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扰乱我市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市场行为,愿接受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

       第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会员单位须持合同文本、勘察设计费预算计算单以及建设单位开具的勘察设计费20%定金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和本单位开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盖收费单位公章)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勘察设计协会或其派出办事处办理合同备案。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完成后,会员单位须将勘察设计费结算计算单存档,并将建设单位开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签收单和各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各次开具的勘察设计费收费发票复印件(盖收费单位财务公章),交工程项目所在地勘察设计协会或其派出办事处存案,以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协会或其派出办事处随时检查监督勘察设计收费和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所规定的“勘察人责任”或“设计人责任”,做到精心勘察和精心设计,确保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成果的质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在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方面做到自律,并愿接受江门市勘察设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单位履行本公约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会员单位履行本公约附则的情况,形成舆论监督,净化市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一旦发现会员单位中有通过各种方式违反本公约附则者,应及时向江门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其派出办事处反映和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被反映或被投诉的会员单位愿接受江门市勘察设计协会的调查,如确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本《公约附则》经2004年9 月17 日江门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大会通过,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