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年11月28日   /   来源:本站   /   浏览量:5168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指南

2014-11-2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主办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法律法规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受理范围:
    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海洋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
    三、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
 

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四、《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六、《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

办事流程

  一、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一)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通过后,企业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核验原件。申请人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其中省属和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材料。
    (三)递交申报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公示同意换证申请的企业,无需领取办理结果。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我厅将统一将审查结果报住建部,由住建部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
    (一)企业在“三库一平台”填写并生成申请表(附件材料电子文档须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一并上传系统),网上预申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直接在网上提交我厅受理、审批。企业无需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原件材料和附件材料),网上申请信息也不再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我厅。
    (二)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无投诉后由我厅出具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根据规定进行陈述。当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属于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到我厅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报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一)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含增项升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的按各地级市要求增加份数),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得有缺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需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及缴费凭证;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2.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注:申请升级资质第(一)条6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按新《标准》核发的新版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待住建部相关规定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甲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
    (四)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过渡期后重新核定工作将只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需提供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换证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执行。
    1.换证范围:由住建部负责颁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
    2.换证时间:2015年1月31日前,向省住建厅提出换证申请。未按《通知》规定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3.换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的按各地级市要求增加份数)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得有缺页);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已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但未批准的人员,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需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及缴费凭证,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随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二、申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含甲级、乙级)需提交材料参照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执行。
    三、上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需上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四、申报单位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时,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光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换证企业免。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网上上传)
    
    一、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
    (一)申请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含乙级资质新申请、丙级资质新申请、丙级资质升级至乙级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的彩色扫描件(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包括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10.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9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勘察乙资质、丙级资质延续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过渡期后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延续工作将只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7的材料。
    (四)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的,在新《标准》过渡期(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内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过渡期后重新核定工作将只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换证
    1.换证范围:由省住建厅负责颁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委托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换证时间:2015年1月31日前,向省住建厅提出换证申请。未按《通知》规定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3.换证需网上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不得有缺页);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
    (4)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已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但未批准的人员,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需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及缴费凭证彩色扫描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本   正版  副本
    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本   正版  副本
    二、申报材料电子化的有关说明:
    (一)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的申报,企业须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扫描件)上传至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无须提交纸质《申请表》和附件资料。
    (二)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含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换证)的申报,仍按原申办方式办理(具体参阅本指南办事流程及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
名称及
获取方式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和填表说明

咨询电话 

020-83133642

投诉电话 

020-83133661

受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2楼 
邮编:510045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指南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主办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法律法规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审批范围
和条件

受理范围:

    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工程设计企业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企业资质延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除外)

    三、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

    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直接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

 

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办事流程

    一、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程序

    (一)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核验原件。申请人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其中省属和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材料。

    (三)递交申报材料。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公示同意甲级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无需领取办理结果。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我厅将统一将审查结果报住建部,由住建部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申请程序

    (一)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填写并生成申请表,(附件材料电子文档须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一并上传系统),网上预申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直接在网上提交我厅受理、审批。企业无需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我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原件材料和附件材料),网上申请信息也不再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我厅。

    (二)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无投诉后由我厅出具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根据规定进行陈述。当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属于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到我厅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报材料

 

    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表》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需留存的按各地级市要求增加份数)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除提交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3、11的材料。另,第(一)条6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的,除提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页面);

    10.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复印件(主要提供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

    (五)申请延续工程设计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8、9的材料。

    二、上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需上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办理。

    三、申报单位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时,应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汇总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的免)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汇总表》(仅限大型个人业绩)。申报单位在填报企业、个人业绩汇总表时应按在省外、省内的业绩分别制表,业绩汇总表需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光盘一并随申报材料上报。

 

    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需提交下列材料(网上上传)  

     一、需网上提交材料

    (一)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含乙级资质新申请、丙级资质升级至乙级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履历表的彩色扫描件(自大学毕业起至今,需本人签名)、个人业绩完成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包括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注:申请增项资质不需提供第(一)条中9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设计乙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注: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新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7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电子化的有关说明:

    (一)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的申报,企业须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扫描件)上传至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无须提交纸质《申请表》和附件资料。

    (二)工程设计企业甲级资质(含甲级延续),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报,仍按原申办方式办理(具体参阅本指南办事流程及申报材料的有关说明)。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申请表格
名称及
获取方式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和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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