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年09月01日   /   来源:本站   /   浏览量:2807

各会员单位:

近期,不少会员单位收到落款为“行政许可管理处”的两条手机短信,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培训交流会中一些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有关企业:1、关于《旧版》证书不能承接“物探”工程项目,那物探个人业绩如何取得的问题,经请示住建部现答复如下:在新勘察标准实施之前承接相关物探工程项目时企业不需要任何资质。因此只要是真实的满足新资质标准的个人物探业绩均可(建议申报时业绩完成的单位最好具有岩土工程等资质);2、关于企业资质延续换证工作,根据住建部答复,建议企业暂不做资质延续换证工作,住建部会针对延续换证工作有专门的文件下发。持《旧版》证书,且证书打印有有效期的企业,请在证书有效期前按照旧标准进行资质延续(不考核企业业绩),并打印有效期至2015年6月31日的旧版证书;持《旧版》证书,且证书无有效期的企业,请待相关资质延续换证文件下发后再遵照执行。请密切关注住建部及我厅有关通知。 (行政许可管理处) ”

“关于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培训交流会有关问题的再次说明 各有关企业:关于企业资质证书换新证问题,上一条短信的“建议企业暂不做资质延续换证工作”中的企业,是针对持有旧证但有效期未满或证书无有效期的企业,可待住建部有关延续企业换证文件下发后再申报。而持有旧证且有效期将近的企业,须在证书有效期前按照旧标准进行资质延续(不考核企业业绩)。特此说明。(行政许可管理处) ”。

收到或听闻上述短信,不少会员单位感到困惑。

得悉相关情况后,协会秘书处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文)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指南》和7月31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培训交流会宣讲要点,整理汇总归纳问题,发函咨询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经积极争取和沟通,得到行政许可管理处相关负责同志的口头答复如下:

1、该手机短信确实由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发出;仅发给参加7月31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培训交流会,提问并留下通讯电话号码的部分单位。

2、该第一条手机短信第二点和第二条手机短信内容说明的是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延续换证的相关问题。仅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文)第二十条作补充说明而已。

新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文)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文)第四部分“过渡期有关规定”和第二十九条“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材料。”等要求明确无误,切勿耽误!